张健华:制定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首先要摸清家底,对高碳企业转型风险不必过于悲观
本文要点
今年的碳排放指标怎么设不是关键,关键的是要形成统一标准,把底数摸清楚。
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非常关键,在此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任务也会更重一些,因为如果峰值始终锁定不了,后面要达到碳中和是很难的。
目标不一定只有一个,可以建立多维度的考核体系。未来可能还是要设定碳排放总量目标。总量目标应该作为强制性指标,碳排放强度可作为参考性指标。
对于未来高碳企业违约风险,总体而言,不必过于悲观。
中国最终要靠绿色能源发展来解决碳减排问题,而不是限制能源消费,不是把所谓的高耗能行业全部击跨,成为银行不良资产。
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说,关键是合理安排转型过渡期;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,应该侧重鼓励性措施,引导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,不宜出台对某些特定行业贷款的强制性措施。
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,首先,要健全碳排放配额强制性分配机制。其次,要实现认证标准和分配机制全国统一。第三,金融、产业、环境等各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协调配合。
仅从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来考虑,由于涉及到交易机制,金融属性更强一些,由金融部门监管会更好一些。
”3月5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(下称“报告”),明确了2021年及“十四五”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。
报告提出,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,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.5%、18%。今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(GDP)能耗降低3%左右。
报告要求,扎实做好碳达峰、碳中和各项工作,并明确了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”、“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”、“扩大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”、“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”、“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,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”等具体任务。
这些目标数字背后有何意义?在碳达峰具有总量约束要求的情况下,为什么报告使用了“单位GDP能耗”的强度目标?后续是否应继续推出总量目标?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制定过程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?相关政策制度如何设计?
应CF40研究部邀请,CF40成员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张健华,分享了自己的见解。
制定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
Q1:在今年重点工作中,报告提出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”,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?您对方案制定有哪些具体建议?
张健华:应该说,10年达峰的目标还是很紧迫的。要想达成,就要求每年都有一些阶段性进展,有具体的政策落地。
从政策层面上讲,最重要的是要形成全国总体规划,制定时间表、路线图,然后将目标分解,并推出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安排。对于一些重要目标、重要行业,可以要优先出台和落实相关政策。
具体而言:
首先,要进行测算,摸清家底,并适时设定清晰的碳排放总量年度目标。
其次,各个地区、行业和部门都要推出相应的减排路径图,在节能降耗和结构调整两方面设定目标,为将来评估减排效果以及实现最终的“30·60”目标,提供判断依据和可行路径。
在此过程中,首先要注意节能降耗。但毕竟经济总量还在增长,能源消耗的下降存在极值,不可能无限下降。因此,还需要进行结构调整——从生产结构来说,要重点发展低碳排放的,限制发展高耗能、高排放的;从能源消费结构来说,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。
第三,全社会要形成减排意识,倡导低碳生活方式。碳达峰、碳中和目标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,需要每一个居民的参与。
此外,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还需制定一些配套措施,比如检查核实机制、激励机制等。
我认为,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非常关键,在此期间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任务也会更重一些,因为如果峰值始终锁定不了,后面要达到碳中和是很难的。
未来仍应设立碳排放总量目标
Q2:您认为应该设定碳排放总量目标,但报告用的是碳排放强度指标。这两种指标的使用有何区别?报告提出今年单位GDP能耗降低3%左右,十四五时期单位GDP能耗和碳排放分别降低13.5%、18%左右,如何理解这些数字的意义?未来是否需要设定总量目标?
张健华:我个人认为未来可能还是要设定总量目标,因为“30·60”目标实际上就是总量目标,碳达峰是总量的达峰,而不是碳排放强度或者说单位GDP能耗。
按强度还是总量设定目标,两者各有利弊,可能导致碳达峰时间的不一样。
设定碳排放强度目标,有利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,促进鼓励节能减排等新技术的使用。某种程度上来说,可能不会强制性约束GDP生产增量。
设定总量目标的不足之处在于,有些地方为了达标,可能会强行降低生产,对生产经营等各方面造成影响。但也有一个很大好处——如果确定了每年的排放限额,实际上有助于碳交易的进行,否则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可能难以真正形成。
目前来看,在碳排放目标的设计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技术问题,有大量基础性工作需要做。比如碳排放量如何准确测定;伴随未来经济增长,碳排放合理增长空间有多大;对于合理增长空间之内的新增排放,是有偿分配还是无偿分配等等,这些问题都要考虑清楚。
事实上,目标不一定只有一个,可以建立多维度的考核体系。总量目标应该作为强制性指标,碳排放强度可作为参考性指标。目标设定必须合理。两个目标之间要合理正相关,且不能有太大差距。如果差距过大,目标之间就可能产生矛盾。
今年设定“单位GDP能耗降低3%左右”的目标,是基于实际情况考虑。
我认为,在科学测算和合理设计的基础上,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的推进节奏,“前紧后松”相对更好,包括在阶段性目标的设置上,前期节奏应该稍微紧一些,以便观察未来是否有放宽空间。否则,在后续目标的实现上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。
但是,“紧”的程度,也要根据实际情况,合理适度进行调整。所谓“前紧”,未必按照10年平均水平来要求每年的压降量,而是说在10年中的前几年,平均可以多降一些。
比如,假设我们到2030年碳达峰之前还需要增加10亿吨碳排放,平均每年增加1亿吨,这是达峰所需的平均值。但是以我们现在的水平,包括经济增长水平、产业和能源结构水平——我国高碳行业占比仍然较高,新能源比重较低,要达到10年平均值根本不现实,碳排放量其实可以适当高于1亿吨。
今年的指标怎么设不是关键,关键的是要形成统一标准,把底数摸清楚,把未来的预计碳排放量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测算清楚,这样在制定每年的碳排放目标时可能会更加科学一些。
政策应合理安排过渡期,侧重鼓励措施
Q3:金融部门如何服务好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?
张健华:金融服务实体经济,首先要适应国家产业政策。
从支持对象来说,应该符合国家鼓励方向,更多地支持清洁能源生产,减少对高耗能、高排放行业的投资。从自身的融资结构来说,应该提倡绿色融资概念。从产品来说,现在有绿色债券、绿色信贷、ESG投资等。当然,还要对企业的技术有所了解,有识别企业的能力。
这对金融机构其实不成问题,因为无论从国家导向、监管考核还是自身的价值取向来说,绿色产业作为朝阳产业,银行本身就有支持倾向,不可能大量投到夕阳产业。
但要真正实现这一点,在内部机制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。首先,企业战略要重视;其次,加强相关人才储备;同时,组织架构上也要有所支持,从技术层面来说,由于绿色企业前期效益普遍较低,对相关企业的风险评估、审贷投资标准,可能都要有一套新的评估方法。再有,还可通过内部考核机制,鼓励绿色低碳投资。
一些未来仍有市场需求的高碳行业,如果能通过能源结构调整,降低碳强度,也是有生存空间的,金融机构也应该给予适当支持。当然,银行在支持高碳企业转型时,还要考虑到企业转型力度、转型进度,以及转型成本承受力等因素。
Q4:如何评估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对金融部门带来的挑战,包括煤电等高碳企业的贷款违约风险?监管层和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?
张健华:高碳企业会否因为碳排放限制,而变成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,取决于行业自身的发展。总体而言,我认为不必过于悲观。
此前有分析测算,未来十年,中国煤电企业当年违约概率可能会上升将近20个百分点。我觉得可能并不是那么简单。
因为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,银行和企业其实都在互相观望,特别是银行会根据企业的变化,包括适应新技术引进的情况、能源结构的变化等,决定对这些行业给予多大的支持力度。
中国最终要靠绿色能源发展来解决碳减排问题,而不是限制能源消费,不是把所谓的高耗能行业全部击跨,成为银行不良资产,那可能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方向。
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说,合理安排转型过渡期是非常关键的。如果说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,根源可能还是企业在转型过程当中先出了问题。因此,要防范系统性风险,应该从产业端着手解决,减排政策不应该导致某一个行业大面积亏损或者大量企业破产,而应该留有过渡期。
从金融监管角度来说,应该侧重鼓励性措施,引导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,不宜出台对某些特定行业贷款的强制性措施。因为各家机构都知道,要支持高碳企业,就要承担潜在的违约风险,这时候银行自然会有调整,通过借贷双方的博弈形成新的均衡。
一项政策的出台,影响是多元的。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需要通盘考虑,既要考虑减排目标,也要考虑到经济稳定和企业生存。比如,对某一行业的贷款额度、贷款占比等不宜做具体限制,否则必然将导致一些企业被强制性退出。
当然,从银行经营者的角度来说,必须提前预判,密切观察跟踪,对这些风险要有预警,在资产布局上降低一些行业潜在的风险敞口。但是应当认识到,一个行业只要还存在,就需要支持,银行不能都退出。如果都不支持了,那它到底是因为减排,还是银行惜贷、压贷、抽贷,人为把它击垮了?这反倒不好说了。
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
Q5:报告提出,“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。”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何建议?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?
张健华:要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绿色金融市场,除了刚刚提到的在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中,要更注重奖励,引导形成市场化的约束机制之外,还要建立起市场交易机制,设计更多的金融产品。
除了来自相关产业的直接参与者,还要允许纯金融资本、社会资本来做交易,而这些外部社会资本不一定都有实际需求。
具体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:
首先,要健全碳排放配额强制性分配机制。这就要求总量限制,要有封顶。有了总量限制和分配机制之后,剩下的就要靠市场机制来调节。现在,“30·60”两个时间点实际上就提供了封顶机制,依此可以倒推出这期间每年应有的碳排放量,为强制性分配配额提供了比较好的契机。
其次,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,认证标准和分配机制也要全国统一。同时,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核证工作非常关键,即要对各个实体的碳排放量进行核实。至于核证工作是不是也要全国统一,认定多少家权威机构等问题,可以再研究,但是这些工作都要快。它是一个系统工程,方方面面都需要抓紧启动。
第三,金融、产业、环境等各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协调配合。现在来看,有的产业归工信部,节能减排归环境部,交易机制归金融监管部门。从长远来说,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,但在实践路径中需要更多的协调和沟通,在出台政策时,需要兼顾到各个部门诉求。在这方面,可从更高层面上来组织各主管部门加强协作。
如果仅从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来考虑,由于涉及到交易机制、交易所,其实金融属性更强一些,由金融部门监管会更好一些。这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,提高市场活跃度。其中一些机制可能会和产业部门、气候主管部门有关,但总的来说,只要配额发出来,拿到市场上交易,它就是金融属性。
监制:卜海森 李俊虎